第一章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1.1 总则
1.1.1 招标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成了工程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具备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1.1.2 招标人将对本工程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1.1.3 投标申请人如需分包,应详细提供分包理由和分包内容以及分包商的相关资料,如分包理由不充分或分包内容不适当,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1.1.4 工程概况见招标公告。
1.2 资格预审申请
1.2.1 资格预审将面向具备本工程资格预审合格条件标准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能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1.2.2投标申请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上述第1.2.1条款规定的合格条件和能力。所有证明材料均须按附表的内容和格式如实填写和提供。同时,申请人不需提交更能全面反映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经验、资金、能力等方面的资料。
1.2.3投标申请人须回答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1.2.4投标申请人须提交与资格预审有关的资料,并及时提供对所提交资料的澄清或补充材料,否则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1.2.5按资格预审要求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使用中文。
1.2.6申请书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没有签字的申请书将可能被拒绝。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1.2.7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中所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详细,以便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时作出正确的判断。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中所提供的资料,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劳动力管理等方面被通报批评的而隐瞒不报,即使此次通过资格预审,其投标文件仍将作为废标处理。
1.3 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1.3.1 对投标申请人资格的预审,将依据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附表和本须知要求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料,以及本须知附件1约定的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件2约定的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1.3.2 招标人将按照本工程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附件3规定的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评定每个投标申请人参与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的合格性。
1.3.3 确定合格投标人原则:
1.3.3.1 当资格预审只设置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时,则通过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为合格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