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资格预审评审细则
一 、总则
1.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
2.资格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资格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 、资格预审评审程序
1.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或称评审小组)。
2.评审前准备(资格预审文件、评审表格等相关评审需要的资料,由招标代理准备)。
3.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4.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5.资料澄清、核实与补充。
6.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7.编写资格预审报告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具体工作,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将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等人员或受聘的人员共5人组成,并从中产生一名人员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四、评审前的准备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工程基本情况和资格预审的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五、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结果记录,对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材料进行详细评审。申请人的经营、履约情况等方面信用档案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将通过: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信用档案信息中获得以及其它方式获得并经证实或查实。凡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即为通过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六、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仅对通过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完成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后,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结果记录,对通过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材料进行详细评审。凡全部满足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即通过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七、资料澄清、核实。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提请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
八、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完成资格预审必要的附加合格条件评审以及澄清核实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数量大于等于3名且少于等于5名时,则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全部为正式投标人;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名时,则采用择优方式选取排名前5名的报名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如出现投标申请人得分相同的情况,则在招标人的见证下,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项目经理业绩,企业获奖数量的排序方式确定得分相同的投标申请人的排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九、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提交书面报告。明确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招标项目概述、资格预审工作简介、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名单、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情况表、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审查表、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表、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澄清、核实及其它与评审有关的资料。